本案争议焦点是原、被告之间的利率标准是否约定明确。原告认为借据上的0.463应为46.3%,因为被告拖欠借款时间较长,约定利息具有赔偿、惩罚性质,以此可以认定每月利息为46.3%,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,本院无法以此认定借据中每月利息0.463是46.3%的利率
离婚案件过程中,主要涉及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。 身份问题中有包括婚姻关系身份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,中国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,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没有统一的标准,主要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这个就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得清楚的了,这
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的《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》是否成立。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本案中抵押借款人和抵押人系同一人,然该抵押借款合同系非抵押物权利人本人签字。原告认为,其与被告素不相识
系争房屋原系被告翁某1自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,并登记在被告翁某1一人名下,嗣后,系争房屋虽以买卖形式变更登记在两被告名下,但未有证据证明原告或被告孙某1在购买系争房屋时,支付过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108,765元。考虑到原、被告之间的原亲属关系,以及案外人孙某2确曾就读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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